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8-27 |
同时企业承诺,若城市规划需要,公司无条件完成搬迁(见附件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工程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关于修正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本项目属于二十三项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中第69条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中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应编制报告书)、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应编制报告表)和 仅组装的 (应编制登记表)中的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新乡市鑫鸿低温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立即组织项目参评人员对项目所在地环境以及工程采用生产工艺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工程内容及规模 (1)厂址概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本项目位于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西路8号,租赁现有厂房(租赁协议见附件5)进行建设.项目尚未安装生产设备,不存在未批先建情况. 经现场勘查,本项目东侧紧邻王村镇政府,东南侧为新乡市环宇滤器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