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8-28 |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事项内容 市发改局取消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1项.(详情见附件).
二、下放事项内容 此次衔接沧州市政府相关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24项.其中,市审批局2项,市民政局1项,市环保局2项,市国土局1项,市水务局10项,市卫计局4项,市供销社1项,市农业局3项.(详情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积极推进,务求实效,要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确保放权到位.各承接部门要做好各项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提高履职能力,确保下放事项接好、管好.承接部门要及时调整机构职责和权力事项清单,做好落实衔接.
(三)强化指导监督.各承接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服务.有关部门要针对取消、衔接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附件:黄骅市衔接沧州市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附件 黄骅市衔接沧州市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备注 取消意见
1 人防工程使用费调(定)审批 其他类 市发改局 (物价) 《价格法》第十八条
(五)(河北省物价局冀价政调〔2014〕4号) 《关于调整三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7〕60号) 黄骅市衔接沧州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2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现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下放后 实施部门 备注
1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场(厂)内机动车辆、气瓶、车用气瓶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沧州市 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部分下放 市审批局 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工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除外)起重机械仍由沧州市审批局审批.
2 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沧州市 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部分下放 市审批局 肉制品、乳制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酒类、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许可仍由沧州市审批局审批. 对于同一家企业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相应的具有审批权限的最高许可机关对企业所有类别食品的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