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8-28

(九)项

(九)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了监督指导机构对其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九)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

(二)

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的修改. 1. 修改的内容.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

(一)项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若干个检验机构重组为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对全部分支机构的人、财、物实施统一垂直管理,分支机构干部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人员的个人检验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人员证书,所有出具的检验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或者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 第

(七)4项4.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并且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

(十)项

(十)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了监督指导机构对其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十)申请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 2. 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 (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 1. 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 (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 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 (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 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 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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