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8-28 |
2万吨/年泥磷无害化处理暨2万吨/年精细磷酸盐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正在安装磷酸二氢钾生产装置及锅炉,已完成污水处理池、冷却池等池子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2017年2月16日华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检查照片;
3、对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调查询问笔录;
4、你公司营业执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文件以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身份证等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年5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亦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1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7〕4号)及2017年5月12日《送达回证》(送字〔2017〕82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实际,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2.2万吨/年泥磷无害化处理暨2万吨/年精细磷酸盐项目的建设;
2.处罚款叁拾万元($30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到我局打印《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并在备注栏注明"华宁县环保局环保罚没收入"字样后到银行交给工作人员办理.缴款完毕及时将银行返还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一联"回执"交至华宁县环境监察大队结案.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宁县支行 户名:华宁县财政局 账号:5300165783605039099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华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9日注:此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违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