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8-30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3〕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2015年以后(含2015年)退出现役的市级统筹安置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和行使安置责任主体职能的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审查接收、确定安置岗位计划、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和排序、公开选岗、办理安置手续和报到上岗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
(二)坚持公正、公平和 三公开一监督 (即:公开安置办法、计划、去向,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三)坚持退役士兵安置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相结合;
(四)坚持退役士兵安置同服役表现相结合.
第二章 审查接收 第五条 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负责退役士兵档案审查工作. 退役士兵档案应当根据审定的安置地及时移交给各区、县(市)和园区安置部门. 第六条 退役士兵在部队开出介绍信后3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审定的安置地到各区、县(市)和园区安置部门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资格.手续不齐全的,不予接收. 第七条 实行市级统筹安置的各区根据市安置办要求,整理上报当年接收的退役士兵名册,名册经市安置办审核汇总后,即为年度安置任务.
第三章 确定安置岗位计划 第八条 市安置办根据年度安置任务,在征求市内各区和市直部门岗位意见的基础上,协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直企业管理部门,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经以上部门审核后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定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向各区和有关单位下达安置任务.接到安置任务的各区和有关单位应及时明确具体安置岗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确定的安置岗位以正式公文报市安置办. 第十条 市安置办对各区和有关单位确定的安置岗位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度安置岗位计划送审稿,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 长沙民政 网站公布.
第四章 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和排序 第十一条 市安置办负责组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和排序工作.依照退役士兵档案记载,填写《湖南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进行量化评分.评分相同的,填写《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同分排序表》确定次序.评分和排序结果告知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如有异议,应于7天内向市安置办或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签字的,此评分和排序即为最终结果.市安置办将量化评分和排序结果在 长沙民政 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执行.今后,国家和有关部委如出台新的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执行新办法,本实施办法与其如无抵触,不另修订.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按照总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总分相同的,按照优先级从高到低对比以下因素.前项可以区分排序的,不再对比后项,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