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9-01

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

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

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

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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