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9-01 |
满足学校及上级领导部门检查标准 1.3.5 质保期 / 1.4.1 供应商资质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中国公民自然人的身份证. 1.2 供应商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供2017年度或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 四表一注或三表一注 ,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无,可不提供)及其附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法人证明材料. 1.4 供应商缴纳税收证明材料:近期缴纳的相关税收凭据(主管行政部门或银行出具).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证(新成立企业从成立之日起计算,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1.5 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近期缴纳社会保险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新成立企业从成立之日起计算,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6 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项目特点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2.1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在资格审查环节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2.2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邮购方式和联合体磋商.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不接受 1.9.1 现场考察 不组织,供应商可根据需要自行考察 1.9.5 答疑会不召开 1.10 分包 不允许 1.11.1 实质性偏差 不允许负偏差 1.12 是否接受选择性报价方案 不接受:首次响应文件只允许一个报价方案 2.1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2.2.1 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7 日 形式: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送至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2.2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请登录 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凭企业身份认证锁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且同时在原公告媒体发布澄清公告 2.2.3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 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形式:书面形式/邮件形式 2.3.2 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请登录 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凭企业身份认证锁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且同时在原公告媒体发布变更公告 2.3.3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 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