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2-12-02 |
七、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已根据评估公司调查情况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16年1月4日16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东莞市第一民法院(执行代管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石龙支行,账号:44303701040000017-09],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栏注明:拍卖标的物名称,并将缴款凭证、身份证、联系方式通过传真(传真号码0769-86101013)或微信方式通知本院工作人员.本院工作人员核对拍卖款汇款情况和办理相关手续后,通知买受人(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705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地址:广东省石龙镇黄洲新城区方正大道)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买受人须自行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堂法庭办理拍卖标的物的交付手续,并于交付手续办妥后3天内自行提取全部的拍卖标的物.
九、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