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2-12-23 |
(4)在桌面、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5)本人所在位置上有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者;
(6)已传给、已接看了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案题内容的草稿纸、纸条的传递或接收者;
(7)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写);
(8)为他人提供抄写机会经警告后又重犯者;
(9)偷看他人的答卷或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行为经警告无效者;
(10)有交头接耳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者;
(11)在考场内以借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收有关答题内容者;
(12)在考试期间借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教学内容和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内容者;
(13)经允许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发现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14)用某种示意、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15)利用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2. 请人考试或代人考试以及第二次犯考试错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课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3. 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试卷、试题并将试题泄露给他人者,无论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管理规定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