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3-01-12
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卫发〔2013〕1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区(市)县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局,各相关健康检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指定与备案 按照四川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403号)的设置要求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定、备案、公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

(一)区(市)县卫生局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要求,指定辖区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经市卫生局复核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医疗机构未经指定、复核、备案,不得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饮用水供(管)水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等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

(三)市卫生局通过成都市卫生监督信息网公告全市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机构名单,同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2013年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名录见附件1.

二、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和人员行为管理

(一)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申请取得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开展体检活动,不得擅自变更体检项目.体检机构应严格按照体检操作规范、流程开展体检活动,保证体检质量.发现受检者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体检费用.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电子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体检表、检验报告单、X光胸片等原始资料,档案至少保存2年.

(三)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开展体检活动.主检医师负责审核各项检查结果,并根据各项检查结果如实作出体检结论.主检医师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担任.

三、规范办证管理流程、统一《合格证》式样 从业人员通过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后,由检查机构出具的《合格证》省内范围适用,《合格证》模板材质、样式、规格、颜色、标识、正反面文字内容、制作工艺等应具有一致性、易识别性、难伪造、可查询功能.基本要求如下:

(一)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信息电子档案.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体检建立电子档案,采用二代身份证扫描或现场拍照采集从业人员个人照片并录入基础信息.体检参与者的体检信息由体检机构留存,体检合格者的《合格证》信息及时上传到成都市从业人员体检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平台,用以查询.

(二)《合格证》信息的传输.健康检查机构自主选择体检《合格证》信息录入方式(或手工录入、或批量导入Excel电子表格、或建立接口自动生成传输),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合格人员的办证信息和照片(照片文件大小限制在30K以内)传输给数据交换管理平台,管理人员确认后上传给公众查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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