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3-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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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email protected],传真:41419450.通讯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西路南段78号,邮编:402760.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1 重重庆豪利原木家具生产项目 重重庆市璧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重重庆豪利原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重重庆市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4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8万元,占地面积48443.45m2,建筑面积43041.83m2,建设1栋4-5F框架结构厂房(编号1号厂房,综合楼)、1栋2F(局部2F,其余1F)框架结构厂房(编号2号厂房,生产厂房)、1栋5F框架结构厂房(编号3号厂房,研发楼)以及附属设施,购置相关设备进行实木家具及实木产品的生产.产品及规模为:实木家具900套/a、实木门1200套/a、实木楼梯60套/a、护墙板(套装)1.8万m
2、木线条1.0万m. 项目主要年消耗圆木、方木3000m3/a、水性漆和油性漆料共计约18.51t/a. 项目场地东面为璧青路,南侧为成渝铁路,西侧为待建工业用地,北面为虎峰大道.评价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无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分布.最近敏感点为厂区南侧狮子镇,约1km.
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影响分析 (1)施工期 施工期大气污染主要来自土石方开挖、出渣装卸、原材料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散落以及施工车辆行驶等产生的扬尘.通过采取减少露天堆放和保证一定的含水率及减少裸露地面,并严格参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HJ/T 393-2007)中的相关条款执行.采取措施后,预计施工期的各种废气和扬尘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不大,环境可接受. (2)运营期 拟建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有:木工粉尘、散件砂光粉尘、批灰粗磨粉尘、油磨粉尘、喷漆及干燥废气、粘合有机废气. ①影响分析 有组织排放:木工粉尘经1套中央除尘系统(前端设有沉降室)处理后经1#排气筒排放;
批灰粗磨粉尘+油磨粉尘经2套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合并于2#排气筒排放;
各喷漆房喷漆废气经各自的喷淋柜进行水喷淋后进入1套干式过滤+光催化+活性炭处理系统处理后于3#排气筒排放. 无组织排放:散件砂光设独立封闭式工作区,粉尘经移动式吸尘机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粘合废气以及未收集的其他粉尘及有机废气为无组织排放. 经预测,项目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各类污染因子均满足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证明项目废气对外环境及敏感保护目标影响较小. 无组织排放与防护距离:在采取措施后,工程需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为2号厂房东侧生产区边界以外100m区域,东侧、西侧均在厂区厂界范围内,南侧、北侧厂界外90m范围内为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范围.该区域应严格按照现有园区规划,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宜引入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