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3-02-01 |
一、受理范围 红塔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三、实施机关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登记机关,委托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二)不予批准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投资人签署.
3 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4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按《玉溪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
5 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由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批准.
6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按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要求提交.
7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复印件 由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提交申领的所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通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