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3-02-17 |
1 市县住建、规划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97项) 城乡违法建设类行政处罚权(15项) 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类行政处罚权(6项) 侵占破坏城镇绿地、古树名木类行政处罚权(18项) 侵占破坏市政设施类行政处罚权(5项) 侵占破坏燃气设施保护空间类行政处罚权(2项) 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类行政处罚权(51项)
2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28项) 侵占破坏土地(耕地)类行政处罚权(20项) 侵占破坏地质灾害危险区保护空间类行政处罚权(2项) 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类行政处罚权(6项)
3 市县水务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29项) 侵占破坏水生态环境空间类行政处罚权(7项) 侵占破坏河道保护空间类行政处罚权(11项) 违法取水类行政处罚权(2项) 侵占破坏水土保持保护空间类行政处罚权(5项) 破坏城镇给排水排污设施、违法排放污水类行政处罚权(4项)
4 市县林业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21项) 侵占破坏林地、湿地保护空间类行政处罚权(21项)
5 市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19项) 污染水生态环境类行政处罚权(6项) 大气污染类行政处罚权(7项) 噪声污染类行政处罚权(2项) 固体废弃物污染类行政处罚权(3项) 侵占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类行政处罚权(1项)
6 工商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2项) 户外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2项)
7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1项) 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1项)
8 其他(3项) 侵占、破坏电力设施空间的行政处罚权(3项) 序号 划转的处罚职权 具体事项及实施依据 备注
一、市县住建、规划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97项)
1 城乡违法建设类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