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3-02-17

二、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吴昊要求卢秀秀赔偿经济损失131980元和精神损失2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卢秀秀与吴昊自2014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至今,其不同意赔偿吴昊任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综上,吴昊起诉离婚证据不足,双方感情未破裂,卢秀秀不同意离婚. 吴昊针对自己的诉请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昊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经质证,卢秀秀无异议.

2、结婚证原件2份,证明吴昊、卢秀秀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经质证,卢秀秀无异议.

3、吴昊申请证人潘雪华出庭作证.证人潘雪华证言主要内容为:吴昊堂姑姑先找到其,其经过打听,知道卢秀秀家情况后,找到卢秀秀父母,其是吴昊、卢秀秀的介绍人,介绍他们认识,之后吴昊、卢秀秀相处一段时间就结婚了.订婚时,吴昊给卢秀秀60000元彩礼,是其亲眼所见.结婚当天吴昊有给卢秀秀家四折礼,具体数额,其不知情.背新人,吴昊先说给600元,后来卢秀秀家说是要加到2000元,吴昊家人也同意了,但是给钱时,其没有在场. 经质证,吴昊无异议. 经质证,卢秀秀提出异议,认为:证人潘雪华是男方的媒人,如果吴昊堂姑姑不先找潘雪华,潘雪华也不会找其,其与吴昊结婚只有一个媒人,就是潘雪华.吴昊给60000元彩礼属实,但是包括三金在内的,四折礼确实存在,具体数额其不知情,背新人第一次只给600元,其有点生气,后来吴昊又给400元,只有1000元.

4、录音光碟1份,证明:

1、吴昊与卢秀秀双方没有夫妻生活;

2、卢秀秀拿了余下的5000元礼金;

3、吴昊给卢秀秀4000元让卢秀秀买家具,但是卢秀秀给了弟弟一部分钱;

4、给卢秀秀4000元买洗衣机;

5、卢秀秀从其手中拿走20000元,几个月就全部花完. 经质证,卢秀秀提出异议,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认为:

1、没有拿5000元礼金那么多,其和吴昊均拿了一部分;

2、买洗衣机4000元,只给弟弟400元;

3、没有几个月花20000元. 卢秀秀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的权利. 出示本院依法调取卢秀秀的户籍证明1份,证明卢秀秀的身份情况,经质证,吴昊、卢秀秀均无异议. 根据吴昊、卢秀秀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认证:

一、对吴昊提供的证据分析与认定. 对于吴昊提供的1-2份证据,卢秀秀无异议,经审查,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本院均予以确认.对于吴昊提供的证据3,因卢秀秀对60000元彩礼无异议,本院对证人潘雪华证言中关于给付卢秀秀60000元彩礼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证人潘雪华证言中的其他内容,本院将结合吴昊、卢秀秀的陈述及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对于吴昊提供的证据4,因卢秀秀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份录音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二、对本院调取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卢秀秀的户籍证明1份,吴昊、卢秀秀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吴昊、卢秀秀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1日举行婚礼,同年8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吴昊与卢秀秀自结婚以来,未有夫妻生活,未生育子女.2015年

3、4月间,卢秀秀外出打工,双方联系甚少.本次诉讼庭审后,与卢秀秀谈话中,卢秀秀表示同意与吴昊离婚,但因其已与吴昊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婚礼,不同意赔偿吴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另查明,吴昊与、卢秀秀自结婚以来,未有一次夫妻性生活. 再查明:在双方确立婚约至举行结婚仪式期间,吴昊按照习俗在2014年2月见面给卢秀秀购买衣服、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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