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3-06-05 |
一、总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包括炼焦、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
(一)炼焦包含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生产工艺. 1.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2.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尾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3.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称 半焦炉 )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是指以焦炉煤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甲醇的装置.
(三)煤焦油加工是指以常规焦炉生产的高温煤焦油或半焦炉生产的中低温煤焦油为原料,采用蒸馏方法生产酚、萘、洗油、蒽、煤焦油沥青等化工产品的装置.
(四)苯精制是指以炼焦煤化工产品粗苯或轻苯为原料生产苯、甲苯、二甲苯等产品的装置.
二、生产布局
(一)新(改、扩)建焦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
(二)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
(三)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现有城市居民供气项目和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的近岸海域岸线(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 搬迁、转产 等方式逐步退出.
(四)炼焦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2012)的要求.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工艺与装备
(一)主体装备及生产能力 1.常规焦炉: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容积≥38.5立方米;
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
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 2.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铸造焦≥60万吨/年).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设施. 3.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1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 4.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生产能力≥10万吨/年. 5.煤焦油加工: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能力≥15万吨/年. 6.苯精制:采用加氢工艺,单套处理粗(轻)苯能力≥10万吨/年. 7.钢铁企业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