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3-06-07

13 工程价款调整条件: 发生了经发包人认可,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工程变更,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

1、工程造价增加在合同价3%(含3%)之内的,不予调整;

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合同价3%以上部分或工程结算价低于合同价时,按实际发生调整.

2、具体工程造价调整方法,按本招标文件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21条 补充条款 约定执行.

3、工程变更增加造价超过中标价5%以上的,按大建发[2006]10号文要求到相关部门备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4 价款调整方式 发生了经发包人认可,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工程变更,相应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费用项目(含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下同),按合同已有的费用项目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费用项目,参照类似的费用项目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费用项目,由承包人的按辽宁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定额和计价依据提出相应的费用项目,由发包人认可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4、具体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按本招标文件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21条 补充条款 约定执行.

15 投标报价风险: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等资料,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计算投标报价,一旦中标,投标报价将不会因市场变化得到调整. 投标报价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税金、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人漏报或不报,招标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综合单价及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及合价的项目,招标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和格式不许增加和修改,投标人确认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项、漏项、计算误差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日之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已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包含了本工程改造全部内容. 投标人提出清单工程量修正意见未被招标人采纳时,投标人应自行考虑由此引起的的报价风险.投标人在报价中未计算此类风险的,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人投标时须考虑冬(雨)季施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市场价格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此类风险责任由投标人承担,一旦中标,相关工程造价将不予以调整.

16 工期延误与索赔: 因发包人正常的设计变更影响,而导致工期延误,除按实际影响程度调整工期、合同工期顺延外,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索赔(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除外).

17 工期要求:

(一)工期: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完工(具体开竣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开工,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二)项目地点:滨海北路(棒棰岛-东港商区).

18 履约担保: 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须向招标人缴纳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 ⑵履约担保的形式:中标人基本开户行账户出具的支票或汇款或中标人基本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大连市中山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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