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06-10 |
1 开工条件 开工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按所在地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及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及信息;
参建单位或者其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施工合同、工程工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参建单位安全保证机构和监督机构建立完成,各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具备相应资格要求;
施工组织总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投入计划、应急综合预案编制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依法招标选定,参建单位之间签订完成"工程承发包合同"、"安全施工管理协议"等;
施工监理单位已招标选定,监理合同已签订;
项目场地(含预加工场地、材料设备堆场)具备施工使用条件,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相关协议;
设计图纸、设备材料能保证连续施工的要求;
现场办公、生活、生产临建设施完善,已具备使用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关于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座谈会纪要》(国能综安全〔2016〕40号);
《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