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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0 |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凡生产磷肥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设施、设备,见表2-1至表2-3. 表2-1 企业生产过磷酸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 检验测量设备
1 原料破碎、研磨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检定合格)
2 硫酸、矿粉(浆)计量设备 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校准合格)
3 混合设备(配酸设备、酸矿混合器) 恒温水浴振荡器(60±1℃)(校准合格)
4 机械型化成设备 真空抽滤装置
5 熟化库(有机械翻堆设备) 10ml或25ml碱式滴定管(检定合格)
6 硫酸贮槽 玻璃干燥器
7 成品包装设备 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
8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通风橱
9 成品库 取样器
10 造粒设备 试验筛(校准合格)
11 干燥设备 样品粉碎机或研磨装置
12 成品筛分设备 恒温干燥箱(100±2℃)(校准合格)
13 氟回收或处理设备 天平(感量0.5g)
14 矿浆泵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注: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4项仅限于湿法工艺流程要求,干法工艺企业中自产矿粉的必须有烘干机,外购矿粉的必须有原料库.干法工艺流程还需混酸设备;
2.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
10、
11、12项和检验测量设备第
10、
11、13项为颗粒过磷酸钙生产企业所必备;
若粒状过磷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