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3-06-18 |
当施工作业进行至燃气管道控制范围内时,按2次/周的频次进行巡查;
当施工作业进行至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时,中压燃气管线按1次/天的频次进行巡查,高(次高)压燃气管线进行旁站监护;
对在控制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乙方应提前24小时函告并电话通知丁方;
施工作业需超出正常施工作业时间之外,以及施工工期发生变更时,乙方联系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告知其他联系人并签收确认;
施工作业方案发生变更需修改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时,乙方应将修改后的方案经丙方和甲方审核确认后函告丁方,同时,按照第九条要求落实到具体作业人. 丁方在接到变更告知函后,应及时安排好巡查工作,按照要求的频度进行巡查.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 进行爆破、取土或动用明火作业;
3.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5. 实施钻探、挖掘作业;
6. 在燃气管道设施上方堆放大型重物;
(二)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三)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走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四)禁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复杂、特殊情况,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丙方应签发停工令,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乙方会同甲方、丙方和丁方,重新编制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经丙方项目总监审核和甲方签字认可后,报丁方备案,丁方接到备案申请后通知丙方签发复工令后,乙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三条 丁方在巡查中发现产生燃气管道保护隐患时,应以书面告知函的形式通知其他三方项目联系人,由项目联系人负责督促隐患整改. 任何一方发现有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危害行为,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制止无效时,应立即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立即报110请求协助. 第十四条 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后的处理方式
(一)防腐层损坏 如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设施防腐层损坏,乙方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通知甲、丙、丁方联系人.丁方应立即组织修复作业并现场取证,甲方应责成事故责任单位于修复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丁方支付修复费用,否则甲方应于该五个工作日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丁方支付修复费用.
(二)燃气设施损坏供气中断(未漏气) 如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且供气中断(未漏气),乙方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立即通知甲、丙、丁方联系人,并根据影响用户范围级别上报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丙方发出停工令,丁方立即组织抢修,甲方应责成事故责任单位于修复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丁方支付修复费用,否则甲方应于该五个工作日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丁方支付修复费用.燃气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影响范围按照《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