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3-08-19
附件1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组建,是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发展进程,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科学决策、妥善应对社会关切提供重要的专业技术支撑. 第三条 委员会专家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推荐,由政策法规、产品与工艺、检验、营养、毒理、公共卫生等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委员会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委员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在食品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食品相关工作发展方向和动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三)熟悉国家和我省食品安全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研究、分析能力,以及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在食品相关领域从事技术性工作连续10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对于食品相关领域从事技术性工作的现岗人员,技术职称可放宽至副高职(省级);

在食品相关领域从事技术性工作连续5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含副高)的现岗人员(市级). 第五条 委员会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论证、审定,提出相关意见;

(二)参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的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开展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决策参考;

(四)承担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地方标准论证、审定会议的组织形式 地方标准的论证、审定会议一般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参会专家由省卫生计生委在委员会中选取,具体方式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1〕17号)执行. 第七条 企业标准评估会议的组织形式 企业标准的评估会议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组织,参会专家由企业在委员会中自行抽取,参会专家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人,且应当至少包含政策法规、产品与工艺、检验等相关领域专家.参会专家共同推选一名专家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企业标准经参会专家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评估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专家逐一签字确认,对其提出的评估意见及评估结果负责. 第八条 地方标准的论证、审定及企业标准的评估内容包括以下两项: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完整性、科学性和格式的规范性;

(二)标准的产品名称、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 第九条 委员会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

(二)按时参加并完成论证、审定、评估会议及各项工作;

(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保守工作过程中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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