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3-09-20
凤环评[2019]12号 凤凰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凤凰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混凝土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凤凰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对审批的函》及有关附件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凤凰县千工坪镇建塘村,总投资600万元,占地面积73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搅拌站、集料料场,配套建设有实验室,综合楼等建筑以及电气、给排水等公用工程,年产沥青混凝土产品10万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内容和分析结论,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运行管理中,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经营期间应按照环保相关的要求做好噪声、固废及污水等污染防治工作,做好粉尘、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要求统一收集处理.

2、建立健全环保机构和规章制度,明确环保专职人员,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该项目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

四、不得设置与环评内容无关的经营项目.如以后出现扩大项目规模、增加项目种类、变更项目地点等情况,应重新申报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五、该项目必须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实施. 二0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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