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3-10-11 |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
一、标明商品品名的意义 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就是 商品的名称 ,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品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商品的名称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确定. 以其主要用途命名:旅游鞋、杀虫剂、自行车 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羊毛衫、玻璃杯 以其主要成分命名:西洋参蜂皇浆、芦荟乳霜 以其外观造型命名:赤豆、圆锥滚子轴承 以其褒义词命名:青春宝、乐百氏果奶 以人物名字命名:孔府家酒、孔乙己茴香 以制作工艺命名:二锅头、精制油 标明的意义主要在于: 首先,标明品名是由国际贸易的特点决定的.从空间上看,买卖双方当事人分处两地,一般都通过电报、电传等现代通讯手段进行联系;
从时间上看,从磋商到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都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磋商和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看到交易的商品,只是凭借对拟行交易的标的物进行描述和说明来确定交易的标准.因此,在合同中标明的物的名称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了. 其次,标明商品品名是交易得以进行的前提.从卖方来说,标明交易的名称后才能进行生产、加工或收购,交货才有依据;
从买方来说,接货才有据可循.买卖双方才能确定包装、运输方式和保险事宜.因此,没有明确的商品名称,交易是无从谈起的. 再次,在合同中列明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法律意义. 从实践上看,品名误差会给报关、检验等环节带来麻烦,甚至出现退货索赔等案件.例如:我国某公司商品名称向巴基斯坦出口瓷器一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商品名称为瓷器. 我国公司将货物名称列为饭碟,单据交到银行后,对方认为单据上的货名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拒绝付货.在交涉无效后,我方只好就地处理.一个品名之差,损失数万元.
二、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1、品名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关于品名条款的内容并无统一规定,可由交易双方酌情商定.一般包括(1)通常在 商品名称 或 品名 的标题下,列明成交商品的名称. (2)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有的还需要将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包括进去,做进一步限定.如:鄂尔多斯羊毛衫 男款一等品 v字领
2、注意事项: (1)文字表达应明确、具体.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虽然并无统一的规定,但在条款内容的表达时,应力求做到明确、具体,真正反映出商品的特点,避免使用空泛、笼统的文字,以免留下后患.尤其在采用外文名称时,应做到译名准确,与原名保持一致. 案例:我国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货物品名为 Apple Wine ,于是我出口方为做到单证一致,在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 Cider 字样.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2)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有些商品的名称,各地叫法不一,为了避免误解,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称呼.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3)注意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如果一种商品可以有不同的名称,在确定名称时,必须注意有关国家的海关关税和进出口限制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从中选择有利于减低关税或方便进口的名称作为合同的品名.同时,还必须注意品名与运输、仓储的关系.因为目前一些仓库和班轮运输是按商品等级规定收费的.由于商品名称不统一,存在着同一商品因名称不同而收费的费率不同的现象.从这个角度看,选择合适的品名,也是减低储运费的一个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