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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1 |
2 号 沈阳浩公皮革有限公司等51户公司及分公司(详见名单):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关于沈阳浩公皮革有限公司等51户公司及分公司(详见名单)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申报年度报告,且未申报纳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自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沈阳浩公皮革有限公司等51户公司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附: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沈阳浩公皮革有限公司等51户公司及分公司(详见名单)有权陈述和申辩.上述企业要求举行听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60日视为送达,送达后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刘永春、刘洋 联系
电话:
88765839 (印章)
2019 年 4月19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
网址:http://www.sygsj.gov.cn)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是否要求 举行听证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