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3-11-16 |
2018 〕 7号 当事人:李辉 地址(住址): 蓝田县XXXXXXXX三组 邮编:710519 当事人基本情况:李辉,男,31岁,家住蓝田XXXXXXXXXX三组,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117,现在蓝田县前卫镇经营蓝田县图图孕婴店,经营场所:蓝田县前卫镇前卫村,经营项目:孕婴用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批发与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6101220001822.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0日,我局接投诉举报,投诉人称:"当事人经营的蓝田县图图孕婴店内销售的"贝维妮小小馒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有安阳果果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贝维妮小小馒头"1罐,经检查该店进货台账,发现该店共购进"贝维妮小小馒头"5罐,已销售4罐.该店能提供该批食品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该店经营的 "贝维妮小小馒头"生产厂家为安阳果果优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小小馒头(浓奶DHA味)",配料:马铃薯淀粉、白砂糖、鸡蛋、小麦粉、脱脂乳粉、蜂蜜、DHA、麦芽糖、乳糖、卵磷脂、食用盐,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执行标准为GB/T20977―2007. 经调查产品执行的标准为GB/T20977―2007,该产品类型为烘烤类糕点,配料表中添加有DHA.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T14880-2012)中针对二十二碳六烯酸(DHA)的允许使用的范围包括"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调制乳粉(仅限孕产妇用乳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规定,DHA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类食品,判定该产品属于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食品. 经调查,该店共购进 "贝维妮小小馒头" 5罐,已销售4罐,每罐进价5元,销售价10元.共计获利20元. 该店在经营过程中,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 相关证据:
1、投诉举报函1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调查笔录1份;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5、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6、进货票据1份;
7、"贝维妮小小馒头"产品照片2张.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17年12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西蓝前)食药监食罚告字【2017】2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虽然有违法事实,但未发生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且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