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3-11-16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环(西港)罚字〔2016〕01号 姚娟利(身份证号:612129xxxxxx04920): 我局于2016年3月22日,对你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于国际港务区杏渭路北段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3月21日,你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于国际港务区杏渭路北段.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二款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有现场视频、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户行: 工行北大街支行营业室 ,户名: 西安国际港务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帐号:

3700020529089241502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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