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3-11-18 |
第四章 试行价格和校核 第十八条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短途管输试行价格和配气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和调整. 第十九条 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同步疏导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如管道(网)投资、输配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 校核调整过程中,按本办法前述规定测算的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经营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五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制定或调整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动态实施,也可由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二十一条 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者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按照定价权限分别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制定和调整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 管道运输企业测算确定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后,应当连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者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省价格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不执行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能源局. 湖北省物价局 2017年9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