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3-12-03 |
本次抽查检验适用GB/T 28863-
2012、GB/T 16306-
2008、GB/T 2828.4-2008等监督抽样检验标准进行抽样及判定,抽查检验的监督(核查)总体确定为:广东省流通领域与抽检的样本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集合. 本次抽查检验共在深圳、汕头、梅州、清远、潮州、云浮的94家经销单位抽取了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和充电器)样品,经检验判定60款电动自行车(含充电器)监督总体不合格,其中,电动自行车31款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29款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主要不合格项目有:最高车速、制动性能、限速装置、欠压、过流保护功能、整车质量(重量)、脚蹬间隙、脚踏行驶能力等;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主要不合格项目有: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空载直流输出电压、机械强度、布线、输入、输出线及插头、安全标志、说明书等.现将发现的问题和监督总体不合格的商品名单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 1.最高车速:本次抽检判定最高车速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共31款.最高车速的规定是安全的保证.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最高速度不能超过20km/h,车速过快使车体难以控制,影响制动距离,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造成此项不合格主要原因是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不顾忌产品执行标准对最高车速的限制,一味的提高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导致车速超标. 2.制动性能:本次抽检判定制动性能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共27款.根据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制动距离过大,车辆不能及时制动,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此项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整车重量超重,速度超标,造成惯性大,制动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 3.限速装置:本次抽检判定限速装置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共6款.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电动自行车补充技术要求规定:电动自行车电器系统线路,不得装有能提高整车速度的装置.部分电动自行车解除限速装置后,会使最高车速超标,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此项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故意提高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增加限速装置,以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4.欠压、过流保护功能:本次抽检判定欠压、过流保护功能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共16款.欠压、过流保护功能是为了防止蓄电池深放电及电流过大而被损坏,以保护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该项目不合格表现形式主要是欠压、过流参数实测值不符合说明书明示的要求.造成此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对产品技术参数把控不严及对标准理解掌握不够.这充分说明了部分企业对现行国家标准不够熟悉,对这些要求理解不充分,掌握不够. 5.整车质量(重量):本次抽检判定整车质量(重量)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共11款.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不得大于40kg,重量过重,运动惯性就会加大,直接影响到制动效果,加大了行驶的安全隐患.造成此项不合格主要原因是企业片面地追求销量和利润,使电动自行车轻摩托车化所致:一是车头越来越大,不必要地扩大了仪表显示盘,在必要的电量显示之外增加了里程表、速度表、前后转向灯、后视镜等,有的还装了完全用于轻摩的大前灯,增加了车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