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3-12-09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安排买方提货的;

3.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 违约处理方法 构成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买方违约的,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2.卖方违约的,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卖方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3.交易所设立客户诚信档案,客户违约的,交易所在客户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严控其参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离子膜烧碱竞买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以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时,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及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买方或卖方一方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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