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3-12-27 |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附件5第
4、5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二、三十
四、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二、四十
四、六十一 条. 局污染防治和环境影响评价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发布)第四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主体设施同时运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确需拆除、闲置或者停运的,应当提前10日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说明理由,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污染防治设施因紧急事故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二、三十
四、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二、四十
四、六十一 条. 局污染防治和环境影响评价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夜间建设连续施工连作业许可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发布)第三十一条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