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4-01-09 |
一、乙方中标粮食为 年度生产的 ,产地为 ,数量 吨,成交价格 元/吨,总金额(人民币)元.
二、粮食质量参照浙江省粮油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提供的质检报告,乙方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去交货库点验货,逾期则视同乙方认可该批粮食质量无异议.
三、散装粮食的包装物由乙方自行解决;
包装粮食的包装物由甲方收回(甲方明确包装物随粮出售的除外).
四、交货时间为2017年4月8日至2017年6月7日止;
交货单位为 ;
交货方式为交货单位仓库(洞库)汽车车板. ㈠乙方要求指定第三方提货的,须书面告知甲方. ㈡乙方要求改变交货方式、包装方式的,交货单位收费标准为:①要求库内码头船板交货的,按20元/吨收取短驳等作业费;
②要求集装箱运输(2个标箱)的,合计装箱重量不足50吨的按5元/吨收取装箱费,合计装箱重量达到50吨的按10元/吨收取装箱费;
③散装改包装的按15元/吨收取作业费,包装改散装的按5元/吨收取作业费. ㈢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提货,若乙方延期提货的,需支付给交货单位延期仓储费用,具体标准为:①超过合同约定提货时间1个月内的,按每天0.4元/吨收费;
②超过合同约定提货时间1个月以上的,按每天0.8元/吨收费. ㈣早籼稻储存损耗(指从粮食计量验收入库起到计量出库止的整个综合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耗)在0.6%(含)范围内的,由乙方承担;
储存损耗超过0.6%的,超过部分由交货单位承担.
五、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各按成交金额的2‰向丙方交纳手续费,甲方 元,乙方 元.
六、乙方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逾期支付货款10个工作日内的(含),按逾期金额、实际逾期天数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收取滞纳金;
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合同终止,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诺放弃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物权.
七、违约责任按《浙江省省级储备粮网上公开竞价销售规则》办理.
八、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商务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
九、本合同自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成交确认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丙方执一份. 甲方: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91号 地址: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0268P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收付款):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 开户银行(收付款): 账号:1202022919900120873 账号: 开户银行(开票):浙江省农发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开票): 账号:20333999900100000001151 账号: 邮政编码:310006 邮政编码:
电话:0571-85773119(业务)、85773087(传真)
电话: 0571-85776008(财务) 丙方:浙江省粮油交易信息中心盖章(鉴证章): 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91号 联系
电话:0571―85770009(业务)、85776001(财务) 系统确认成交系统 时间:合同签订地点: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