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30
附件1: 新乡市市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办公家具(含课桌凳)、电器设备、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项目和公务印刷定点采购等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执行期限

1、新乡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办公家具(含课桌凳)、电器设备、办公设备、小额装修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公务印刷项目适用非招标方式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具体标准如下: (1)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含)的市本级采购单位办公家具(含课桌凳)协议供货项目;

(2)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含)的市本级采购单位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项目;

(3)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的市本级采购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项目;

(4)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含)的市本级采购单位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包括木工装修、砌筑装修、瓷砖装修、玻璃装配、抹灰装修、石制装修、门窗安装、涂料装修、其他装修;

(5)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含)的市本级修缮工程项目,主要指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包括抗震加固,节能改造,下水管道改造,防水,木门窗、钢门窗及修理等;

(6)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的市本级采购单位公务印刷定点采购项目;

上述限额内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择优选择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驻新乡市以外的采购单位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批准后,可选择当地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商实施采购. 国家、省、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招标方案已经明确核准必须招标或国际出资方对项目已经明确要求必须招标的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2、本次采购确定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见附件2―附件7)的资格有效期暂定为2年.在此期间,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应按照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良好服务.有效期内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合同,执行期满后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供应商的确定及合同备案

1、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预算申报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限额内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按下列程序择优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 (1)二次竞价限额标准: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办公家具(含课桌凳)、电器设备和公务印刷项目;

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办公设备项目;

采购计划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装修装饰工程、修缮工程项目. (2)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二次竞价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无需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只需进入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系统,在网上直接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在中标优惠率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争取更优惠的价格达成合同价并签订合同(其中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单项二次竞价限额以下,可以直接与协议供货商签订合同).如有个别项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系统不支持,由采购人写出情况说明,直接与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商在中标优惠折扣率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争取更优惠的价格达成合同价并签订合同. 合同备案标准:合同金额=采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市场价*(1-中标优惠率). (3)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二次竞价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在新乡市政府采购网申报电子化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进入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系统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范围内进行网上二次竞价,在满足采购要求的前提下,以网上竞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当参与二次竞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单位应重新发起竞价.).如办公家具(含课桌凳)及个别项目协议供货系统不支持,由采购单位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中,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组织纸质报价,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2、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一旦确定后,采购双方应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合同签订并审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负责将合同报送市公共交易管理中心登记,市公共交易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登记后采购单位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

3、市本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名单、联系方式、地址、中标优惠率等信息公布在新乡市政府采购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等网站,采购单位可登录进行查询.

三、付款程序 支付合同价款时,采购单位凭相关资料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详见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相关规定).

四、信息维护和反馈 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期间,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商需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自行对新乡市公共资源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中的中标产品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维护,以保证采购单位的采购需要. 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须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并将指定的政府采购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络方式等及时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如有变动,须及时进行信息变更,以保证联络通畅. 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于每季度(三个月)结束后的五日内,将本季度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政府采购业务情况(详见附件8)报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将视具体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对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列为下年度评标因素,情况严重的,将取消其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资格.

五、权利与义务

1、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有以下权利: (1)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拒绝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2)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执法监督部门举报.

2、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有以下义务: (1)热情承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必须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2)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管理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如发现多收费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4)认真把好服务质量关,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

(5)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响应性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6)按时按要求报送需要的报表及各类统计数字;

(7)积级配合,主动提供真实情况,协助处理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3、采购单位有以下权利: (1)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单位,按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商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2)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4、采购单位有以下义务: (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2)严禁要求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虚开发票;

(3)严禁向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索要 好处 、 回扣 、 礼品 ,或要求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之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4)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六、监督及考核

1、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监督部门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1)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服务发票、记录等;

(2)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听取市本级单位意见;

(3)调查落实有关投诉问题,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4)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单位的监督意见;

(5)监督市本级单位定点范围业务是否通过定点服务供应商进行,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6)不定期召开定点服务供应商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7)不定期召开市本级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定点服务供应商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有效期内,市财政局将可能组织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进行评比.评比内容包括协议价格执行情况、服务质量、业务量、采购单位的反馈意见等情况.

3、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及有关监督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违规处理

1、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的,一经调查属实,依法处理,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出现1-2次给予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

出现3-4次给予取消其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情节严重的,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不积极参与二次竞价程序,致使采购结果无法产生,影响采购效率的;

(2)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质量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服务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4)没有在投标承诺的有效期限内及时服务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5)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6)未按成交价格进行优惠的;

(7)未按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

(8)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

(9)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2、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调查属实,依法处理,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情节严重的,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服务标准、范围;

(2)为采购单位多开发票;

(3)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或向他人出租、出借定点服务单位资格以骗取财政资金的.

3、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未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报送报表及统计数字,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警告,警告超过两次,取消其定点服务供应商资格.

4、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调查核实,将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向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索要 好处 、 回扣 、 礼品 等;

(2)要求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3)要求协议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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