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4-03-10 |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公示.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
作出审批决定前挂出拟批准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按时办结;
依法公示.4.事后监管责任: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8905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核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行政审批科、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按时办结;
依法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对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8905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