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4-03-18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1971行初455号 东莞市展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小梅诉被告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东莞市展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正域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决:

一、撤销被告将原告作为第三人展悦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注册信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被告和有关责任方承担.

经本院现场送达,没有发现你公司登记的经营地址有你公司招牌和工作人员,本院经核实,无法向你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法律文书.本院已经作出(2018)粤1971行初4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邓小梅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原告起诉状副本、被告答辩状副本、第三人东莞市正域会计师事务所答辩状副本、相关证据等材料,以及本院(2018)粤1971行初455号《行政裁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2018)粤1971行初455号《行政裁定书》,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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