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4-03-18 |
一、撤销被告将原告作为第三人展悦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注册信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被告和有关责任方承担.
经本院现场送达,没有发现你公司登记的经营地址有你公司招牌和工作人员,本院经核实,无法向你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法律文书.本院已经作出(2018)粤1971行初4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邓小梅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原告起诉状副本、被告答辩状副本、第三人东莞市正域会计师事务所答辩状副本、相关证据等材料,以及本院(2018)粤1971行初455号《行政裁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2018)粤1971行初455号《行政裁定书》,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