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4-03-23

(八)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文件《深财购【2013】27号》 深圳市财政会委员关于加强招投标评审环节诚信管理的通知 规定,需要对投标人的诚信内容纳入评分因素.

(九)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采购人应当执行关于评定分离的相关规定.

(十)根据市采购中心合同备案会议精神的要求,招标人进行合同备案时,须提供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盖章确认的本项目最终定稿招标文件.我公司将于评标结束后,随评标报告一并提供. 以上 采购人须知 内容请采购人自觉遵守,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相关法律责任自负.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须知 评标委员会须知

一、专家评委享有下列权利: 接受采购人或其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按照市财政发放评标费用指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评委负有下列义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不得进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已经进入的评委在得知投标人名单后应主动提出;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中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参与评标报告的编写;

不得与投标人交换名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在评标室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主动上交所有通讯工具.如有特别情况,需请示所有评委并经同意后,使用评标室指定电话(使用免提);

评标结束,不得带走任何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评委对其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各评委应在其书面评审意见上签字确认;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专家评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管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中标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件

一、投标文件废标条款摘要: 本章节是本次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废标条款的摘要.除出现以下情形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废标条款的阐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

(一)有关无效标的情形: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本须知第17条的规定密封、标记的;

3、未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的;

4、未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个人印鉴),或授权代表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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