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4-04-27
贵州省电梯管理条例(草案) (二次审议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以及住宅电梯共管共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梯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为民服务、依法监管、共管共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高电梯服务、管理水平,推进电梯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追溯体系.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定电梯选型和配置的地方标准.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加强电梯选型和配置的审核监督,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规划评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统筹协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配置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 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依法开展电梯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开辟电梯应急救援车辆绿色通道.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电梯管理工作经费预算,保障各项经费开支.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生电梯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第八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培训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九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的要求,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设置井道和轿厢移动通信设施装设空间,保证电梯选型、配置、通信装置与建筑结构、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需求. 建筑物的电梯数量、参数、位置、功能需求以及救援通道等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电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选型配置和购置电梯,为电梯轿厢通信网络建设预留所需管孔、设施装设空间. 第十一条 住宅新安装(移装)及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住宅新安装(移装)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视频信息至少保存30日,视频信息内容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倒卖、涂改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知识和作业技能. 第十五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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