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4-04-28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第九条 (产品分类-固收类、权益类、衍生类和混合类)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第十条 (产品分类-封闭式和开放式)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固定不变,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 (业务资格)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投资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涉及外汇业务的,应当具有开办相应外汇业务的资格,并遵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集中登记)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10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二)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2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三)在理财产品募集和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的募集情况、认购赎回情况、投资者信息、投资资产、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负债情况等信息;

(四)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本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信息登记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补充或者重新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显著位置列明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得的登记编码,并提示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加强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系统独立、安全、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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