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4-04-28

16 对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以及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17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以及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18 对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19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20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21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22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3 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以及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或者为执法监督提供依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申请复查的,以及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的处罚

24 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以及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处罚

25 对伪造、盗用或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26 对集贸市场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登记造册,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详见《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

四、

五、六项及第十一条第

一、

二、三款规定)

27 对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以及未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处罚

28 对生产、经营中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等行为的处罚(详见《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

二、

三、

四、五项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29 对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结算的,未使用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器具,估算计费的处罚

30 对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等行为的处罚(详见《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31 对纵容、包庇计量违法等行为的处罚(详见《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32 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没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详见《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

33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的处罚(详见《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定)

34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销售者不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的处罚(详见《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

35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36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详见《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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