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4-05-13
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冠政复决字〔2018〕16号 申请人 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冠县建设北路XX号.

被申请人 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冠县大队. 法定代表人 王利军 大队长. 申请人王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冠县大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编号为GANO.

3715251014516600、

3715251014516590、3715251014516610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于2018年7月9日举行听证,申请人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委托其工作人员李某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编号为GANO.

3715251014516600、

3715251014516590、3715251014516610等15个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名下有车牌号鲁PXXXXX的小型汽车,被申请人以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为由,于2017年10月14日17时29分在冠县城区振兴路与兴华路,被申请人以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为由,于2018年1月12日8时12分在冠县城区冠宜春路戴屯路口,被申请人以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为由,于2018年6月20日9时41分在冠县城区建设路对申请人分别作出了编号为GANO.

3715251014516600、

3715251014516590、3715251014516610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

1、被申请人分别于2017年10月14日17时29分和2018年6月20日9时41分作出的两次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当时的违法行为人并非申请人本人,申请人对名下该车辆造成的这两次违章并不知情,申请人确定不是由其本人驾驶.

2、路口自动监拍设备是否严格经过年审,其相关设备是否有合格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8时12分作出的违反规定停车处罚,

1、其执法取证程序违法,执法人员为临时工,并无行政执法资格,无法定执法权.

2、违法停车证据并无参照物,不能确定停车的具体位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自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1月27日期间,申请人通过12123交通管理平台发现,在冠县城区冠宜春路戴屯路口同一地点出现多次类似违章.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及时提醒,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了多次违章.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分别为GANO.

3715251014516600、

3715251014516590、3715251014516610等15次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不清,程序错误,明显不当,应依法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

1、GANO.

3715251014516600、

3715251014516590、3715251014516610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2、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 2017年01月14日下午17点29分至2018年2月1日中午12点05分,鲁PXXXXX在振兴路与兴华路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2018年1月12日8点12分在冠宜春路戴屯路口红旗路与振兴路违反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方向驶入导向车道.2017年6月20日9点41分在冠县城区建设路冠县政府综合办公大楼东侧非机动车车头由南向北逆向停放,无车位,无当事人在现场.根据相关规定对鲁PXXXXX作出了编号为GANO.

3715251014516600、

3715251014516590、3715251014516610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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