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06-01

第四章 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第八条 申报办法.企业提出申请,填写《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单位申报表》(附件一),并将相关材料报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遴选出辖市区范围内评价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认定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单位资格以及相应职业、相应等级的评价权限. 第九条 申报条件.有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愿望、具有一定规模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 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管理规范的企业;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3.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4.设立相应的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具备符合评价职业(工种)考评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材料申报.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前一个月,将《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计划申报表》(附件二)等相关材料经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审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组织报名.评价单位组织和接受职工报名,按程序对每位职工进行资格认定和业绩评审,并将结果在企业内公示7天.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和论文答辩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线.成绩未能全部合格的人员,其考核合格的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成绩评定.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各以50%计入操作技能成绩,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分别以20%、80%计入理论知识成绩.技师、高级技师的理论知识成绩由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和论文答辩三部分组成,并按省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执行.成绩评定后应在企业内公示7天. 第十四条 证书办理.评价单位将评价结果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相应职业和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保障激励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规划、指导及监督工作.评价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贯彻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办法,指导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评价方案,加强目标考核,确保评价质量,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要严格考务管理,规范考核流程,把好评价工作入口关,确保评价质量,配合评价单位做好技术资源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评价单位要认真制定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制度,选择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考评内容和方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对通过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可按照省、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经费补助. 第二十条 每年从评价单位中评估认定一批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示范单位,对评估认定为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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