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4-06-15 |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掩埋法 掩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5发酵法 发酵法是指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稻糠、木屑等辅料按要求摆放,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产生的生物热或加入特定生物制剂,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4无害化处理方法 4.1焚烧法 4.1.1直接焚烧法 4.1.1.1技术工艺 4.1.1.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1.1.1.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燃烧室温度应≥850℃. 4.1.1.1.3二燃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4.1.1.1.4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
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 4.1.1.2操作注意事项 4.1.1.2.1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物料能够充分与空气接触,保证完全燃烧. 4.1.1.2.2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发生烟气泄露. 4.1.1.2.3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应≥2s. 4.1.1.2.4二燃室顶部设紧急排放烟囱,应急时开启. 4.1.1.2.5应配备充分的烟气净化系统,包括喷淋塔、活性炭喷射吸附、除尘器、冷却塔、引风机和烟囱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应为6~10%(干气). 4.1.2炭化焚烧法 4.1.2.1技术工艺 4.1.2.1.1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燃烧(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热解温度应≥600℃,燃烧(二燃)室温度≥1100℃,焚烧后烟气在1100℃以上停留时间≥2s. 4.1.2.1.2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600℃左右进入排烟管道.烟气经过湿式冷却塔进行 急冷 和 脱酸 后进入活性炭吸附和除尘器,最后达标后排放. 4.1.2.2注意事项 4.1.2.2.1应检查热解炭化系统的炉门密封性,以保证热解炭化室的隔氧状态. 4.1.2.2.2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热解气输出管道,以免发生阻塞. 4.1.2.2.3热解炭化室顶部需设置与大气相连的防爆口,热解炭化室内压力过大时可自动开启泄压. 4.1.2.2.4应根据处理物种类、体积等严格控制热解的温度、升温速度及物料在热解炭化室里的停留时间. 4.2化制法 4.2.1干化法 4.2.1.1技术工艺 4.2.1.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2.1.1.2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容器. 4.2.1.1.3处理物中心温度≥140℃,压力≥0.5MPa(绝对压力),时间≥4h(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1.1.4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4.2.1.1.5加热烘干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2.1.2操作注意事项 4.2.1.2.1搅拌系统的工作时间应以烘干剩余物基本不含水分为宜,根据处理物量的多少,适当延长或缩短搅拌时间. 4.2.1.2.2应使用合理的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去除有机物、氨氮,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要求. 4.2.1.2.3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中动物尸体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使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2.1.2.4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4.2.1.2.5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2湿化法 4.2.2.1技术工艺 4.2.2.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2.2.1.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得超过容器总承受力的五分之四. 4.2.2.1.3处理物中心温度≥135℃,压力≥0.3MPa(绝对压力),处理时间≥30min(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2.1.4高温高压结束后,对处理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 4.2.2.1.5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