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4-06-17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分别向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八条 具体扶持标准 市经信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考评办法、试点示范方案,明确扶持标准.对国家和浙江省支持本市重大项目,按规定予以地方支持.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申请审核

(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工作计划,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年初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专项资金额度,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对纳入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征管范围的企业、单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三)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认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对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汇总材料并上报.

(四)根据本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考评办法、试点示范方案的规定要求,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确定的考评结果和试点单位将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拨付管理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考评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的资金使用管理方案,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确认后组织实施.同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二)采用竞争法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上报时确定的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予以执行.

(三)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项目审核情况拨付资金.

(四)下达给各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五)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市经信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级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要加大对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监管,必须专款专用,要积极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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