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07-01
附件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和《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粤经信节能〔2016〕23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清洁生产审核

(一)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清洁生产推进工作方案,结合当地节能环保工作实际,每年1月底前联合确定并发布本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以及企业应采取的审核方式和验收时限.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行动计划的规定,或依据工作量对等的原则,协商确定名单中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实施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原则上由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管理.

(二)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在名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 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 服务平台 )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

(三)鼓励未列入名单的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申请,并登陆 服务平台 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申请材料包括: 1. 广东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表(附件1);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如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审核的,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开展审核工作可采用下述两种方式: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流程应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方案的确定、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 (1)国家、省或市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2)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能耗、环保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

(3)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4)其他能耗较高或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如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2. 上述情形以外的企业,可以实施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现状调研及问题分析、方案的确定与实施、绩效分析与汇总等.

(五)企业可自行组织开展审核工作,或通过聘请外部专家、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审核工作.

二、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一)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绩效后,应登陆 服务平台 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并将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提交至牵头部门. 1.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附件2);

2.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二)牵头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现场评估验收工作.

(三)现场评估验收的专家组由3-5名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现场评估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询问答辩等,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 企业汇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包括审核过程、实施方案、取得绩效、存在问题、持续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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