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4-07-01 |
1
一、质量安全行为 1.
1管理人员到位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分;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注2)
18 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
2 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分;
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注3)
6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
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装配式分项工程、桩基础分项工程及其它重要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场). 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7第4.8.4条、4.8.7条,DBJ第3.0.12条31.1.3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
项目部在岗人员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的,记3分.(注4)
6 现场检查,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4 1.1.4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部管理人员因故请假但未登录 项目监管系统 登记留痕的,每人次记1分,单次最高记3分;
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施工单位未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的,每人次记1分,单次最高记3分.
6 系统检查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
5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分;
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分.
10 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第一款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第二款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一个班组有3人及以上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记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6 1.2.2建筑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或按规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