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4-07-03 |
市长 吴存荣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七章 绿地
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 建筑景观
第十章 附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六)S―道路广场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四)W―仓储用地;
(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第四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第六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