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4-07-26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与管理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共同负责招聘.具体程序:

(一)方案上报.用人单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提出招聘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

(二)信息发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广泛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组织报名.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应根据招聘要求,积极推荐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自行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报名人员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附件2)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推荐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推荐,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招聘,进行面试(如因工作需要可增加笔试).

(五)拟用公示.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招聘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直接或要求其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二)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即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如确有需要,可按规定流程聘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的,用人单位可继续聘用就业困难人员但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三条 对A类岗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实行"按季预拨、季末结算"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用人单位需提供:

1、《福州市A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附件3);

2、本季度《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附件4)(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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