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4-08-02 |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浦北县北通镇人民政府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浦北县北通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8 联办机构 无9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7-8583996 监督电话 0777-8583003
10 设定依据 1.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能源建设作出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扶持农村能源建设事业.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开发新能源、普及能源科技知识;
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引导农村能源新技术、新设备、器材的研究与开发.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推广省柴节煤炉灶、型煤、太阳能烘干和温室技术等;
适度发展能源作物,积极推进农作物秸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和林业次小薪材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节能监督管理,提倡文明节约的用能消费方式,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采用节能效率等级较高和取得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加强对耗能设备的维修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11 实施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
12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乡镇四级分级管理.
13 权限划分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能源建设作出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扶持农村能源建设事业.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开发新能源、普及能源科技知识;
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引导农村能源新技术、新设备、器材的研究与开发.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推广省柴节煤炉灶、型煤、太阳能烘干和温室技术等;
适度发展能源作物,积极推进农作物秸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和林业次小薪材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节能监督管理,提倡文明节约的用能消费方式,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采用节能效率等级较高和取得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加强对耗能设备的维修管理,降低能源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