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8-01 |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便于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贫困地区群众知晓并充分运用好有关脱贫攻坚的税收政策,我们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现行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相关文件目录》,编写了《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解读手册》.手册从重点群体、金融扶持、资产投资、农业产业、流通服务、所得税征缴等七个方面对现行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进行了解读;
涉及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和其他税种;
具体内容既有鼓励扶贫捐赠、支持金融扶贫、促进贫困地区发展、扶持贫困群众就业创业等针对性强的税收政策,又有促进 三农 发展、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等普适性的税收政策.为便于读者检索,手册还附政策文件全文.希望本手册能够成为大家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良师益友,助力我市贫困群众早日脱贫奔小康. 目录
一、重点群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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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群体创业限期限额扣减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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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吸纳重点群体的企业限期限额扣减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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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扶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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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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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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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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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4
5、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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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
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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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额贷款公司涉农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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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涉农利息收入和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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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投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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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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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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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基础设施和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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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鼓励类产业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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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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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业产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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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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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流通服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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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3
2、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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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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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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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蔬菜流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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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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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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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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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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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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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饮水工程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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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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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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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得税征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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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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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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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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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 四业 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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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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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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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税收优惠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3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3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3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3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4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4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4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4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4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4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5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5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5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5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6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6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6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6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70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70财税〔2008〕56号7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72财税〔2011〕137号7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8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8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8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8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8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9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9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9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9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9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1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1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1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1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1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1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112 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解读
一、重点群体篇
1、重点群体创业限期限额扣减税收 【享受主体】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重庆执行的是最高额96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以上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吸纳重点群体的企业限期限额扣减税收 【享受主体】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优惠内容】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重庆执行的是最高额5200元) 以上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 不动产租赁服务 、 商务辅助服务 (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 生活服务 (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二、金融扶持篇
1、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
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