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4-09-09 |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在京通讯地址: 联系
电话: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上岗证证件号码: 现居住地址: 联系
电话: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 种期限形式: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二)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三)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招用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 .工作地点为 . 第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北京市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安排乙方的工作任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约定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下列第 种工作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三)不定时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工时制度的,应经注册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乙方工资标准为:
(一)实行按日计算工资的;
1、工资标准为 元/日;
2、工资计算方式为 元/日*出勤工日;
3、出勤工日按照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出勤记录计算;
4、双方应于每月 日前,按照上述标准,核算乙方上月工资数额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实行计件工资的:
1、工作量计算标准为 ;
2、工作量单价为 ;
3、工资计算标准为工作量单价*乙方完成的工作量;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告知的标准完成工作;
甲方的工作标准见本合同第二十条.
5、双方应于每月 日前,按照上述标准,核算乙方上月工资数额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乙方试用期月工资 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甲方每月 号以法定货币或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北京市和企业注册地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北京市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标准为 ,并支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技能、劳动安全生产以及普法维权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甲方应实行 先培训后上岗 的就业准入政策,上岗前应对乙方进行以下方面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