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4-10-06 |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首都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校园卡管理,维护校园卡用户利益,根据我校校园卡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确保校园卡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 财务处、数字校园建设中心是校园卡系统的管理部门.财务处负责校园卡的账务结算和现金充值服务.数字校园建设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卡务管理和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条 为便于管理,根据校园卡的功能和发放对象,首都师范大学校园卡分为四类,即职工卡、学生卡、临时卡和水卡.
(一)职工卡是为教职工办理的证件卡,职工卡印有个人信息和照片,具有校内身份证明、电子身份验证和现金支付功能等.
(二)学生卡是为招生计划内在籍学生办理的证件卡,学生卡印有个人信息和照片,具有校内身份证明、电子身份验证和现金支付功能等.
(三)临时卡是为短期或者临时来校访问的校外人员办理的现金支付卡.临时卡不印有个人信息和照片,只具有现金支付功能,不具有校内身份证明和电子身份验证功.使用临时卡在食堂就餐时需要收取服务管理费.
(四)水卡是为学校各院(系)、单位职工饮用开水办理的专用校园卡. 第四条 所有持有首都师范大学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诺接受《首都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规定》中的各项条款规定.
第二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五条 职工卡的办理对象
(一)人事处正式登记的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
(二)经人事处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和劳务人员.
(三)经人事处聘用的外籍教师、客座教授、人事处审定的博士后等. 第六条 学生卡的办理对象 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二)教育硕士、成人教育学历生、有学籍的外国留学生等. 第七条 临时校园卡的办理对象
(一)各院(系)、单位自聘的临时工作人员.
(二)各院(系)接收并管理的其他学习人员.
(三)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就餐的外来人员. 第八条 校园卡的审批
(一)办理职工卡须经人事处批准, 校园卡管理部门审核.
(二)办理学生卡按照学生类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文化学院等对口管理部门批准,校园卡管理部门审核.
(三)办理临时卡须经过所在部门批准,校园卡管理部门审核. 第九条 校园卡的办理
(一)校园卡办理有集中办理和个人办理两种方式.
(二)学生卡一般进行集中办理.集中办理由相关部门提供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数字校园建设中心负责统一制卡.
(三)个人办理校园卡须携带本人证件和相关证明到数字校园建设中心办理校园卡,办理临时卡需要收取制卡工本费. 第十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校园卡有效期是指校园卡办理后可以使用的期限,超过有效期的校园卡将不能使用.
(一)职工卡有效期为5年, 职工卡到期后可以免费更换.
(二)学生卡有效期与其相应的学制或学习期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