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4-11-06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并3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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